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函〔2021〕10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圳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方案》(深府〔2018〕47号)的工作部署,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为契机,以信息化技术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牵引,以政府数字化服务为重点,全面提升建筑产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塑造建筑行业新业态、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2022年1月1日起,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市区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市区重大项目、重点片区工程项目全面实施BIM技术应用,上述项目于2022年6月1日起,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市区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环节采用BIM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到2022年末,基本建成BIM报批报建平台,基本实现BIM模型与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以下简称空间平台)对接;全市半数以上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建立BIM模型并导入空间平台。
(三)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立项、核准备案)工程项目(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全面实施BIM技术应用,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
(四)到2025年末,建立较为完善的BIM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BIM软件系列,推进BIM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创新应用,形成较为安全、成熟的 BIM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全市所有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建立BIM模型并导入空间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实现城市全要素数字化、城市运行实时可视化、城市管理决策协同化和智能化,打造国际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和数字中国城市典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统筹规划。
1.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统筹BIM技术应用工作,完善我市BIM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创新驱动、共享发展”的原则,根据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制定推进BIM技术应用的行动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具体工作和任务分工,提高应用数量和水平。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促进BIM技术应用的政府规章,加强立法保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2.构建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三个层面的BIM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制定分类和编码、存储、交付、评价等地方标准,在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工期定额标准制修订中增加BIM技术应用的要求。支持行业组织制定信息交换、咨询服务、运维管理等相关配套团体标准。鼓励制定交互协同、构件库建设等企业标准。促进成熟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三)加大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系列的研发应用。
3.市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与BIM技术相关的建模软件、数据库、平台产品等的研发,提供成套应用解决方案。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BIM产品测试验证和推广应用,开展BIM研发应用企业的引进、孵化、上市、产业集群培育工作,推动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创新成果,培育一批数字产业引领型深品牌,打造集聚BIM、CIM信息产业高端研发的支撑型产业园区。
4.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BIM软件、平台等纳入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发展改革、财政、建筑工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有关政策,支持采购纳入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自主知识产权BIM产品。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BIM软件、平台等产品。
(四)推动基于BIM的审批监管。
5.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各环节报审的BIM技术应用要求,以BIM技术应用推动审批监管提质增效。政府投资项目宜采用自主知识产权BIM软件报批报建。
6.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BIM技术应用相关费用标准,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中提出BIM技术应用要求,在项目投资中列入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相关费用。
7.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将落实BIM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中,在规划审批阶段应用BIM技术进行方案比选,辅助审批。
8.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制定满足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的BIM模型,上传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辅助施工图抽查。市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引入BIM技术辅助建设监管和工程验收。
(五)促进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BIM技术应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主导工程建设项目BIM技术应用,实现建设各阶段信息传递和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参建各方的BIM技术应用需求、交付标准和信息安全责任,创建的BIM模型应当保证信息要素全面完备,模型精细度符合标准要求;在竣工验收和档案归档时,应当提交与竣工图纸一致的BIM模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将BIM模型提交给运维单位。市区建筑工务部门、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搭建基于BIM技术应用的项目管理平台,采用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10.勘察单位应当在岩土工程领域推广应用BIM技术,研发基于BIM的勘察系统,构建地质空间信息模型,加强与工程设计协调关联。设计单位应当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工作模式,推进BIM正向设计,应用BIM技术进行方案比选、性能分析、设计优化和出图交付,保障图模一致,创建各专业BIM构件库,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11.施工单位应当构建施工BIM模型,应用BIM技术进行工程项目深化设计,及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管控等。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采购要求,开展部品部件生产的BIM技术应用,建立标准化的BIM产品库,应用物联网、移动终端、GIS等信息技术建立基于BIM的构件生产管理系统,提升智能化生产能力。
12.运维单位应当研究基于BIM的运维管理模式,采用点云扫描等工程实体三维测量技术,将新建项目竣工BIM模型成果、既有项目的竣工资料转换构建运维BIM模型,应用于资产管理、物业管理、运维管理、应急决策及预警管理等多方面。
(六)开展BIM技术的深度应用。
13.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山后海等区域,以及深圳北站国际商务区、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光明科学城核心区等重点片区率先开展BIM技术全面深度应用,整合区域内各方面的时空数据与规划信息,将BIM技术与各类感知数据集成,与空间平台对接,在区域内开展动态运行数据监测、智能调度、预测分析等,推动区域智慧化运营,实现精细化管理和数字政府建设。
14.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要求落实辖区内各类新建工程项目实施BIM技术应用,制定既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的BIM实施计划,2022年底将辖区内一半以上重要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项目导入空间平台,并同步进行辖区空间平台典型应用的开发建设,开展100个以上多场景智能化应用。
(七)深度融合智慧城市建设。
15.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BIM数据资产统筹管理,建立BIM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制定BIM数据存储解决方案,可确定相关机构搭建全市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BIM平台,明确BIM数据资产共享或协同应用的渠道和范围,探索BIM数据交易模式,实现BIM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和交易,对接CIM平台,构建高质量的智慧城市数字底座。鼓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搭建区级BIM平台。
16.大力推进BIM技术在智慧建筑、智慧社区、智慧管廊、智慧交通、智慧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综合应用。充分发挥BIM与GIS、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以BIM模型为数据载体的城市数字建筑“细胞单元”。依托空间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工程项目智慧建设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服务”数据,建设数字孪生城市,并将应用成果接入市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支撑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和数据创新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BIM工作专项推进小组,纳入深圳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管理,统筹协调全市BIM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前海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作为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作为数据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BIM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排查BIM数据在存储、使用、加工、传递、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和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BIM数据安全防护和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将BIM数据纳入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为城市基础数据的存储、交互使用提供硬件资源和信息安全保障。
(三)加大创新激励扶持。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BIM技术应用评价,对经评定具有示范作用且符合市区专项资金条件的,予以资助。支持研发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对符合条件的BIM研发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在产业发展资金等市、区政府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资助。加大BIM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认定、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力度。支持BIM研发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开展质押融资。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市属国有企业,通过战投引入和IPO等方式积极参与BIM产业培育。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支持组建市级BIM社会组织,建立市级BIM专家库。成立BIM推广工作专业委员会,引进BIM高端人才,为政府和企业提供BIM技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统筹、整合和协调作用,支持开展团体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宣贯、综合技能竞赛等工作,加强企业间合作、资源共享,促进 BIM技术应用行业自律管理和健康发展。
(五)加大专业人才培养。
建立满足我市BIM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开设BIM专业或设置专业课程,鼓励企业开展全员BIM技术培训,并保障培训费用。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资格、职称评定等培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BIM技术应用的相关内容。在职称评定时,对具备BIM技术研发与应用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满足评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予以优先。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完善政府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将BIM技术等培训纳入计划。
(六)做好宣传引导推广。
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BIM技术应用的价值和意义,普及BIM技术知识,宣传BIM政策和标准,组织示范项目观摩和经验交流,分享BIM技术应用成果,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BIM技术应用氛围,促进全市各领域BIM技术应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