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不是真做PPP做真PPP, 都挡不住PPP增量下滑趋势

发布时间:2023-04-18 14:44:46

无论是不是真做PPP做真PPP, 都挡不住PPP增量下滑趋势

2022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仅4万亿,PPP项目管理库年净增投资额已跌破万亿元大关,退出基建融资主流渠道;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以及统计口径和工具不完善,研究机构较少等原因,片区开发的全国数据可能要等到3-5个月之后。

尽管数据资料滞后,但根据现有数据及既往趋势,片区开发拉动投资远远超出PPP和专项债二者之和,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片区核心优势在于拉动投资特性

因为片区开发投资人的项目收益来源于该投资项目所引致的配套或后续的投资,所以片区开发必然天然具有派生GDP和拉动投资的作用。否则,片区开发项目投资人会血本无归。

因此,在拉动投资乘数效应下,其所新增拉动的投资,必然数倍于片区开发项目本身的投资;2020-2021年总投约2万亿的片区开发项目,必然拉动近两位数的总投资额。

考虑到PPP10号文的叫停土地一级开发和专项债本身刚性限额的因素,以及PPP和专项债本身不能必然拉动后续投资的缺陷,除非PPP管理政策发生彻底转向,片区开发远超过PPP和专项债投资拉动效应的趋势,已然不可逆转了。

二、PPP、专项债为何已近强弩之末?

(一) PPP下滑客观原因:财承空间逐渐狭小

现实地来看,由于财金10号文封堵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运营期补贴支出安排的路径,而新增财政收入速度一般不大可能超过新上PPP项目投资额的速度,PPP项目本身弱盈利性导致的借债工具属性锁定了其发展的短期上限。这是到目前为止,业界还没有看到能够阻挡PPP项目增量逐年下降趋势的主要因素。

(二) 专项债下滑客观原因:刚性限额

专项债作为金融工具的本性,叠加其非盈利性的特征,导致其与一般债呈现相同的发展特性:即无法无限放大。

目前的4万亿已经是一个接近天花板的规模,历史必然重演:只要对应的GDP没有落实,那么增加货币供应量的破坏物价稳定等负面影响就必然会发生。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PPP和专项债难以持续成为推动新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主流工具。

(三) PPP专项债衰落的主观原因:不收反支

专项债和PPP遇到的实际问题是水土不服导致的远水不解近渴的问题,它们可能有希望成为优秀的拉动投资手段,但是他们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区县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反而需要基层政府追加投入更多的资金,导致并不能适用地方政府的现实需求。

事实上,很多的情况是,对于PPP和地方债项目,不仅不会带来未来财政收入,反而会对未来的财政带来相当规模的运营补贴支出责任,当然往往还会带来一定的股权投资、配套投入、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支出责任,甚至是当期的支出责任。在疫情突发、土拍低迷等多因素叠加的经济增速下滑情况下,这种支出责任可能还相当沉重。

在这种情况下,PPP和专项债项目的受重视顺序,当然要排在能够带来财政净增长、或者必须完成的政府工作任务等事项之后了。

三、片区开发是ABO加F-EPC的组合

(一) 非生产性造成PPP专项债衰落

投资项目的非生产性,是造成PPP和专项债“缺项目”的深层原因,片面强调所谓的外部溢出效应,而忽视了项目本身的营利性,割裂了经济增长引导机制的内在联系,是造成PPP和专项债难以推动基建增长的内在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加以分析,由于收益能够覆盖投资的项目——例如使用者付费类型PPP项目和能够达到收益整体(而不是部分)自平衡的专项债项目——的资源均已挖掘殆尽,因此PPP和专项债均不足以完成进一步大幅推动基建增长的历史重任。

从派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说,一般PPP和专项债项目,产生GDP的能力,仅在于其项目本身,文体即局限于文体,污拉即局限于污拉,不确定能够带来派生项目和GDP,对于地方政府的区域整体发展和福祉增加的贡献不确定。

(二) 自平衡片区开发是唯一健康安全模式

只有能够自盈利的片区开发项目,在良好的投融规划和可行分析的指导下,不仅能够确保发展增量和项目收益,而且具有拉动区域总体发展的必然作用。

含有土地一级开发和对应招商引资产业导入的片区开发是目前唯一健康安全模式,其深层原因在于:片区开发模式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实现高收益性,避免了地方的刚性支出责任;通过产业导入绩效考核,避免了滞后的财政支出责任,从而建立了片区开发的两大合规性支柱,保证了片区开发的健康发展。

(三) 片区开发是ABO加F-EPC的组合

同时,这一类型的片区开发项目,基本上都包含有ABO和F-EPC的组成部分:其前端,往往是一个地方政府授权给地方国企的环节;其中后段,往往是一个地方国企通过招采程序确定投资人的F-EPC环节。

ABO加F-EPC环节,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合规性。同时,由于ABO加F-EPC的字母缩写,虽然表达出来了“地方政府—授权国企—社会资本”的委托关系,但却并不能表述片区开发的“土地一级开发+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质,所以,我们平常并不倾向于使用ABO和F-EPC来代表片区开发。

四、财政并未也不可能定性ABO/F-EPC为隐债

伴随着ABO和F-EPC的产生,对其合规性的讨论,就一直争论不休。然而,合规性判定的关键环节,在于支付条件。通常的,指向项目的后期。

因此,仅凭ABO或者F-EPC这样英文缩写所表述出的内容,根本不可能判断合规性,片区开发也是一样。不考察支付环节,根本无法判断合规性。极端的说,如果不用付钱,那么无论JQK,还是A2王怎样,都一定跟违规举债毫无关系的。或者说,如果仅限于ABO或者F-EPC环节,并无违规举债可能。

(一) 违规举债的判断要点

按照,现行文件法规,地方政府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外,只要是举借债务,就属于违规行为。判定限额外违规举债的条件,主要是判断是否为“债”。这个判断,可以总结成一个三字词语:谷子地。也即,造成了:

1.(GU)固化或相对固化的,

2.(ZHI)滞后的支出责任,而且这种支出责任,穿透来看必须是

3.(DI)地方财政终将承担的。

第一,必须是固化(或相对固化)的支出责任,即具有承诺或兜底性质的。合规PPP形成的支出责任不纳入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即在于其支出责任是建立在对建设运营绩效考核基础之上的。

第二,必须是延期支付的支出责任,当期支付的情形,不纳入违规举债。

第三,必须是穿透来看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不纳入违规举债。

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必定是违规举债;不同时满足的,需要视情况而判定。对于ABO/F-EPC合规性的研判,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都要看付款环节是如何约定的。

(二) 哪些ABO/F-EPC违规,哪些没有?

1. 照搬原始ABO模式多为违规举债

在2020年春节前财政部发布《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购买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出3年后,之前在2015年前后开始兴起的购买轨交服务ABO模式,因为违反《办法》这一3年期限的规定,而实质性地被叫停了。少数特殊领域ABO模式,对此进行了合规性修补。

2. 固定收益率未必违规举债,延期支付才是

付出未必马上获得回报:投资与获取回报之间存在时间差,是永恒的现象;收益率也是:我们在华为那里买电脑,在开发商那里买房子,卖家都会把投资收益率计算进去,也都没有构成违规,恐怕不计算才会构成违规吧。

构成违规的充分必要条件之一,是财政延期支付。不仅仅限于片区开发项目,所有的基建领域项目都是如此。

3. 引入产业导入才有可能合规

产业导入是片区开发的特有内容,片区开发亦必然派生GDP,由此,对派生GDP体系的绩效考核是片区开发的特有内容。建立了“基础设施投资和招商引资服务”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的“投入—产出”之间的科学且有效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才是片区开发的成功关键,才是片区开发模式的核心技术,没有之一。

五、ABO加F-EPC如何才能行得通?

从2017年开始对于ABO和F-EPC的研究,并在项目实践中多次观察和试错,总结二者优点与不足,5年来,我们结合分析项目实践经验教训、聆听众多专家精华建议和广大客户实际需求,经过多次设计、修改和推演,不断升级模式,实现了合规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三方面的帕累托更优,2022年,还开天辟地地解决了片区开发的银行贷款融资路径设计问题。

片区开发模式的特征:

1. 依据国办发[2017]7号文“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

2. 核心交付内容是受托开发片区的综合性营商环境。

3. 地方政府与其邀请投资人的投资,处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类似于股份合作的关系,但基于财政收入的特殊性,这种股份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按比例分配收益,而是类似于优先股/优先受益权,在项目收益达标的情况下,获取定额收益。

4. 对于综合营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工期的绩效考核,是项目模式的必须组成部分。

5. 封闭区域内增量考核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是模式的常见标配。

片区开发取得银行贷款的关键路径设计,在于从片区整体开发计划中,把涉及敏感内容的土地征拆款项和土地摘牌款项剥离到项目外,把片区开发项目翻译转化为开发贷,再把敏感款项交易还原回来。同时,通过这一剥离操作,我们也将片区开发银行贷款路径操作的主要责任转移至地方政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