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持续深化市本级财政“放管服”改革,现就《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19〕11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投审〔2020〕52号)中关于项目评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不含轨道项目),不论项目评审类型,不分金额大小,原则上不再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业务受理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签订合同、验收货物,取得合法票据,作为入账依据。
二、凡属信息化类项目,均按《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财政评审的通知》(南财经〔2021〕98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预算(中标价)包干的方式,结算不再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南财经〔2021〕98号文执行之前,凡未报我局评审招标控制价、预算的信息化项目,项目结算时均按南财投审〔2020〕52号文明确的限额以下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受理此类项目结算评审业务。
三、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实行编制和评审分开,编制及发布由建设单位负责。凡报审此类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审前应按国家、自治区现行工程量清单计量与计价规范完成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相关工程量计算与组价工作底稿、询定价记录、成果文件等作为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在项目报审时一并提交。建设单位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编制工作,须在服务当期的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服务单位中选择,委托服务费可列入项目成本,但不得高于服务当期签订的框架协议范本合同计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通知为《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投审〔2019〕11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投审〔2020〕52号)的补充规定,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南宁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