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2-01 15:2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局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南宁中心支行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20日          

 

 

 

推动财政金融联动引领广西金融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提出的“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持续推进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充分发挥财政金融联动效应,深化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

(一)支持建好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用好用足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在金融组织落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区域重大金融改革、跨境金融服务创新、企业上市、债券发行、保险资金引入、优秀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激励和奖补,吸引更多优质金融要素聚集广西。

(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补充资本。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合理支持地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结构,支持通过财政出资、资产划拨、利润转增等多元化国有金融资本补充方式,进一步加大国有金融资本投入。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增强资本补充能力,适时改制上市,通过公开市场募集资金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支持做大信贷增量。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励,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外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我区地方法人银行等三类银行)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0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保险资金入桂。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项目业主,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上述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运用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对广西区内非金融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开展货物贸易结算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按结算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广西区内开展面向东盟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每年跨境人民币结算较上年增加量的0.06%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在本行跨境收支总量中的占比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六)支持制造业发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

(七)支持大宗商品产业发展。聚焦广西的木制品、氧化铝、铜、锡、钢材等优势商品,及东盟的油气、铁矿石、棕榈油、镍矿等大宗商品,鼓励期货公司与上述商品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合作,开展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期权等期现结合业务。统筹推动“保险+期货”试点,自治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支持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对广西开展面向东盟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代理证券期货交易等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的年度奖励最高金额为100万元。

(八)支持绿色产业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的融资资金。定期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引导其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绿色保险发展,对广西区内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切实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对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供应链融资规模从高到低排名靠前的10家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表扬,自治区财政给予第1名工作经费补助40万元,给予第2—5名工作经费补助各30万元,给予第6—10名工作经费补助各20万元。

(十)支持民族贸易企业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财政部门按2.88%的贴息率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并实行总额管理,每年对单个法人企业最高贴息总额500万元,重点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对广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的低成本资金且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和生产经营周转等实体经济发展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做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专项债券+配套融资”组合融资模式,用足用好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一定比例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健全优化项目融资结构。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提供PPP项目融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融资补助等手段,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的融资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争取中国政企合作基金参与投资我区PPP项目,为项目提供融资增信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债券、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十四)支持金融机构与政府投资基金联动投资。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的融资模式,以政府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募资、投资的专业特长和增值服务功能,实现高效投融资。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十五)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用好“桂惠贷”等财政贴息政策,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及重点产业。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创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每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各100亿元,对“桂惠贷”实施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优先支持。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工作目标。

(十六)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中小微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自治区财政对银行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按其平均余额净增加额的6‰给予风险补偿。自治区财政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十七)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中央险种,做到能开尽开,实现农户愿保尽保,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丰富地方特色险种,持续调整完善自治区险种政策。鼓励市县结合当地农业实际,开展市县特色险种,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稳步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

(十八)给予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发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作用,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效引导示范区金融机构增加支农支小信贷供给,切实发挥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享受奖励后10年内从注册地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REITS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一)鼓励实施并购重组。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二)支持融资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鼓励证券服务机构深耕广西市场并提供企业上市相关优质专业服务。对在广西设有自治区级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每服务1家广西企业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为自治区内企业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户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二十三)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支持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对接,推动更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范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拓宽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新增担保发生额的0.5%安排预算(封顶3000万元),专项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奖补。

(二十四)搭建数字金融综合服务体系。统筹推进“桂惠通”、“桂信融”、“信易贷”、“桂企出海+”、广西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广西中小微企业数据平台等平台建设,推动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探索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融合发展,打造高效便捷的广西数字金融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有序对接数字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在数据安全合规运用的前提下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十五)建立常态化融资对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常态化路演机制,搭建股权债权两类融资对接平台,经逐级遴选后自治区优选部分项目走向沪深交易所推介,推进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动,强化股权工具、债权工具应用及信贷创新,提升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以“精品化、专业化、系列化、领域化”为导向,围绕项目开发、精准对接下功夫,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对参会企业和对接项目的质量要求,包括项目立项完善真实、业主投资真正落地落实,企业经营主体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规范的治理制度等,进一步提升对接活动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激发金融改革创新活力

(二十六)推动区域金融改革试点。推行“创建制+财政奖补”,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直接融资改革创新试点,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对获批全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

(二十七)实施金融创新奖励。每年对广西区内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进行等级评定,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70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40万元。

(二十八)开展创新案例评选。每年开展一次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遴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提名案例,编印成册,宣传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十九)实施广西财税金融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每三年开展一次广西财税金融改革创新奖评选表彰活动,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在全面深化财政金融改革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颁发奖牌(奖章)、证书。

七、强化财政金融风险防控

(三十)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有效整合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及第三方机构数据等强化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机制,压紧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协同和上下联动,严防房地产等其他领域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产生次生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十一)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开展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动态监控项目收支、运营、还本付息等情况。全面掌握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情况,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到期债务接续和新增融资支持,缓释短期债务偿还压力。开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常态化共享比对,夯实隐性债务数据基础。对配合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金融机构,严肃问责,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以上措施,除明确规定政策期限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扎实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