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7 16:01:44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 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 对优化供给结构关键性作用,根《中共中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改革的意(中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 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 府部门提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位是指在中立的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询单位及其从应当遵守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

 责指行业发制定

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 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 单位及其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工行业组 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 应当过全国资项在线审监管台(以简称线平 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事业单位法人证、在岗人员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

完整备案信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工程询单位本信由国家发展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

(四(五石油天然气(六公 (七)铁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 口河海工(十信息工通信广电信息;(十一(含钢铁(十二化工(十三核工(十四(含智能制(十轻工(十六)建材十七)建筑

八)市政公用工(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二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 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 建议(预可行性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目咨询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 建议书、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资申请报PPP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 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服务相应咨询业 ,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 立和实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 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 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 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

应当询单和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 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 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项目咨询业务时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要求及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 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 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 项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估咨询任程咨询单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投资职业资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投资专业技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 单,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投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 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

  和人保障按职责分工负

程咨(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 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投资的管理工,开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 程(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 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 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 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资信一定期内的 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 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组织, 应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 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 发展改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律性质的资信价等级,委托咨询业务参 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 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 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展改照有法律法 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 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展改实施业自律 管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 理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获得信评价级的由开展信评的组消其等 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出租出借让资信评价等级证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投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

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 展改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对行业组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 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级发指各、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

定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 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 理办(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