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暂行办法》(桂资交发〔2022〕41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09:2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暂行办法》已经中心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

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

见证服务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9月2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复评工作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复评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后申请评标复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复评(以下简称复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评审,并提出复评或确认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复评流程如下:

(一)申请复评。招标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招标异常”栏目填写复评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1.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复评的意见;(无行政监督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监督部门出具同意复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名)

2.复评场地申请函;

3.异议或投诉的相关材料。(如有)

(二)资料核验。项目复评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交易中心交易受理处。交易受理处对项目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补齐或补正。

(三)预约场地。资料核验通过后,招标人与交易受理处前台经办人预约复评场地及时间,填写至系统,项目信息通过系统提交至交易受理处负责人审批。

(四)推送复评时间和场地信息。场地确定后,复评时间和场地信息由系统推送到交易中心交易评审处。交易评审处做好复评相关服务工作,电子标项目由系统自动开放项目复评权限,纸质标项目复评资料由招标人提供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复评。招标人负责通知参加复评工作的相关人员准时签到。交易各方主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项目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进入、退出评标区域,复评专家按评标规定完成复评工作。

(六)提交复评结果和报告。复评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复评报告。招标人在系统提交复评结果和复评报告,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需说明原评标结果错误的原因及具体的依据;复评报告由招标人按规定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结果公示。

第五条  项目复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完成。因特殊情况,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抽取专家进行复评。

第六条  在项目复评申请、核验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等异常行为的,交易中心经办处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中心相关主体异常行为记录暂行办法》规定,有权予以制止并做好记录,依程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报备交易中心交易监督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开标、评标(评审)等现场组织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交易活动现场见证和秩序管理的有效性,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中心登记进场的交易项目见证服务,涵盖项目开标前、开标、评委报到、评标、评标后等阶段。

第三条 见证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 见证服务采用人工核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二章 开标前阶段

第五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提前检查开标区设备,准备相关会议用品及其它开标设施,并开启开标区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第六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前30分钟到达规定的开标区,检查设备,开启计时软件以及其它准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和业主代表应主动向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出示委托函或其他身份证明。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收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开标会签到并发放工作牌。

第八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引导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按规定进行现场签到确认。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经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和加密打包的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平台系统。

第三章 开标阶段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主持开标工作。

电子化交易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登录电子开标系统进行解密。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整理投标文件,打印接收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会议签到表并会同监督代表签字确认。电子化交易项目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确认开标数据无误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及时将开标数据上传至电子评标系统。

第十一条 监督代表对提交和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见证整个开标过程,维护开标现场秩序,做好开标现场记录,开标会结束后,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引导与会人员有序离开开标现场,关闭开标室相关设备,整理会场。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于开标完成后将投标文件送到规定的评标区。采用纸质标的项目,应在现场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转运标书,转运过程不得与标书分离。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需封存的,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封存后,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将投标文件送达封标区。投标文件解封,需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代表共同检查密封性、见证解封,送至规定的评标区。

第四章 评委报到阶段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开启通讯设备屏蔽系统、门禁安检系统。检查并开启评标室设备,准备好评标必备用品及设施。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验证评委身份,发放评标工作牌,引导评委寄存手机、电子设备和随身物品后通过安检门检查进入指定的评标室。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评标区的,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负责如实记录并将情况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如需补抽的,按有关规定补抽评委。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记录评委报到时间、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宣读评标纪律,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评审)专家承诺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并办理回避手续。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人员或项目单位授权的现场监督人员,应根据系统授权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监控室)。现场监督人员应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做与项目监督无关的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人员通过在系统录入的身份信息,经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工作室)。组织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做与本项目无关的事。

第五章 评标阶段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在评标阶段服务期间,不与评委及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低声交谈,不在评标区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参与项目评标事项的讨论,按开评标工作记录表上的各项内容进行见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做好评标资料的传递,对所传递的资料适当检查,严禁传递违规资料。注意观察视频监控,每隔15分钟主动进入评标区巡查一次,及时处理现场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或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或需要投标人答辩和展示样品的,相关人员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封闭区进行澄清、答辩或展示。

第二十五条 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协助评标或清标的特殊项目,经向交易中心报备后,相关人员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带领可以进入指定的评标区进行辅助评标或清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复核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确认无误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不能随意出入评标区。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在视频见证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有异常行为的应通过电话或告知现场工作人员予以提醒或制止,经提醒或制止仍存在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做好评标记录工作,并依法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诚信库和评标评审专家“一标一评”工作。

第六章 评标后阶段

第三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按照评标劳务报酬规定发放劳务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会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整理评标资料,复印招标文件、评标过程资料留存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整理会场,关闭评标室的相关电子设备,关好评标室门窗。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负责收集、整理并上传开评标资料,并将纸质资料全部移交。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置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提交(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代表应当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电子化交易项目出现技术或其它异常,按照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处置。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和音频视频见证,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七条 重新组织招标,应按照交易中心交易流程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